第二條 申請“培訓基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后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條件;
2、自行或聯合舉辦培訓班的中介機構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均已完成當年規定的脫產培訓學時;
3、按規定時間報送合格的培訓統計資料;
4、沒有因報送虛假統計資料而被通報批評并取消其當年自行舉辦培訓班資格的記錄。
第三條 培訓基金審批程序及標準:
北京注協培訓部根據中介機構上報的申請資料提出初步意見,由后續教育專家委員會討論后,交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申請培訓基金金額=中介機構上交會費總額/協會收取的全行業會費總額×培訓基金總額當年培訓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滾存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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